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天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夏子罡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Figoni Matthew Nils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6,8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內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