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天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夏子罡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Figoni Matthew Nils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6,8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內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