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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天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夏子罡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Figoni Matthew Nils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6,8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內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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