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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4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李岳霖

      姚文亮

      蘇松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卿光有等17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之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如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6 萬8,3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 萬454 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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