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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周士安即雅米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武郎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捌佰肆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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