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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7號

原告
江文泰
原告
沈添賜
原告
吳叢佑
原告
陳德鈞
原告
陳靜宜
原告
蔡叔瑾
原告
黎傳錦
原告
前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被告
旭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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