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7號
- 原告
- 江文泰
- 原告
- 沈添賜
- 原告
- 吳叢佑
- 原告
- 陳德鈞
- 原告
- 陳靜宜
- 原告
- 蔡叔瑾
- 原告
- 黎傳錦
- 原告
- 前7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柯勝義律師
- 被告
- 旭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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