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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陳梅欽

  • 當事人
    陳宏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宏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網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捌仟捌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勞工法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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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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