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宏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網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捌仟捌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勞工法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