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陳宏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美商網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於107 年1 月9 日裁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捌仟捌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百零伍元」,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捌仟捌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百零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提起請求給付工資等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條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