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宏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美商網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於107 年1 月9 日裁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捌仟捌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百零伍元」,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捌仟捌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百零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提起請求給付工資等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條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