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 告 張郁菁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林玥彣律師 被 告 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剛 被 告 八位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蕙娜 被 告 簡士哲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宋美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本人、簡士哲本人到庭、並通知證人羅云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