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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陳筱蓉

  • 原告
    黃琳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3號原   告 黃琳媗 陳姝羽 江文銓 戴文淵 沈靜寧 簡惠香 温春娣 林秀珍 陳萬鎰 宋國菁 蔡進利 孟德山萬洛 黃琮瑋 林家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 被   告 德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及「事實及理由」關於原告姓名「溫春娣」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温春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當事人欄」、「主文」及「事實及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按,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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