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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3號

原告
黃琳媗
原告
陳姝羽
原告
江文銓
原告
戴文淵
原告
沈靜寧
原告
簡惠香
原告
温春娣
原告
林秀珍
原告
陳萬鎰
原告
宋國菁
原告
蔡進利
原告
孟德山萬洛
原告
黃琮瑋
原告
林家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
被告
德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及「事實及理由」

關於原告姓名「溫春娣」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温春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當事人欄」、「主文」及「事實及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按,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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