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3號
- 原告
- 黃琳媗
- 原告
- 陳姝羽
- 原告
- 江文銓
- 原告
- 戴文淵
- 原告
- 沈靜寧
- 原告
- 簡惠香
- 原告
- 温春娣
- 原告
- 林秀珍
- 原告
- 陳萬鎰
- 原告
- 宋國菁
- 原告
- 蔡進利
- 原告
- 孟德山萬洛
- 原告
- 黃琮瑋
- 原告
- 林家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錦得律師
- 被告
- 德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德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及「事實及理由」
關於原告姓名「溫春娣」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温春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當事人欄」、「主文」及「事實及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按,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