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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林妙蓁

  • 當事人
    高光磊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原   告 高光磊 訴訟代理人 許名志律師 複代理人  袁瑋謙律師 被   告 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代理人  劉奕伶 複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 複代理人  李劭倫 主 文 本件茲因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一)原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說明資遣費計算方式,及如有證據調查之 證據方法。(二)被告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就原告請求各項金 額之「計算標準」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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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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