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原 告 高光磊 訴訟代理人 許名志律師 複代理人 袁瑋謙律師 被 告 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代理人 劉奕伶 複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 複代理人 李劭倫 主 文 本件茲因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一)原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說明資遣費計算方式,及如有證據調查之 證據方法。(二)被告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就原告請求各項金 額之「計算標準」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