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
- 原告
- 高光磊
- 訴訟代理人
- 許名志律師
- 複代理人
- 袁瑋謙律師
- 被告
- 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承翰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奕伶
- 複代理人
- 胡書瑜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劭倫
主文
本件茲因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一)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說明資遣費計算方式,及如有證據調查之證據方法。(二)被告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就原告請求各項金額之「計算標準」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