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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妙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

原告
高光磊
訴訟代理人
許名志律師
複代理人
袁瑋謙律師
被告
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代理人
劉奕伶
複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
複代理人
李劭倫

主文

本件茲因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一)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說明資遣費計算方式,及如有證據調查之證據方法。(二)被告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就原告請求各項金額之「計算標準」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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