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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原告
范文興
原告
楊愛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被告
徐創龍
訴訟代理人
楊明儀律師
被告
恆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銀川
訴訟代理人
溫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21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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