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陳月雯
- 法定代理人許銀川
- 原告范文興
- 被告徐創龍、恆仲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原 告 范文興 楊愛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被 告 徐創龍 訴訟代理人 楊明儀律師 被 告 恆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銀川 訴訟代理人 溫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21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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