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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4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4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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