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5號聲 請 人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達 代 理 人 李逸文律師 相 對 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代 理 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劉郁純會計師為相對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4 年1 月1 日起至民國105 年12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向第三人福隆興股份有限公司買入相對人公司股份655萬4,653股,並於同年月31日辦妥股票過戶登記。嗣相對人實收資本額變更為新臺幣(下同)3,968 萬元,以股票面額每股10元計,共發行396 萬8,000 股,伊至105 年7 月4 日持有之相對人股份亦變更為50萬6,720 股,占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約12.77%,迄今滿1 年以上。因相對人105 年度營業報告書表示欲「逐年減低營業成本裁撤服務據點以改善體質」,然依相對人損益表,104 年度之營業費用1,852萬6,961元、營業成本3,650萬3,821元,共支出5,503萬782元;105 年度之營業費用為7,267萬9,253元、營業成本2,753萬4,682元,總計1億21萬3,935元,增幅高達82.11%;至營業收入則由104 年度2,769 萬1,995 元、105 年度減為1,952萬9,845元,減幅29.47%,顯不合常理,為此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104 年度至105 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二、相對人則以:公司法第245 條之檢查人制度為臨時性之監察機制,功能在彌補監察人監督不足,賦予少數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以了解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為補充性制度,故如有監察人運用可能性,不能准許少數股無限制地行使此補充性權利。是法院應審究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是否正當並有無必要,而非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要件,即一概准許選派檢查人。本件兩造有商業上競爭關係,且聲請人不斷提起訴訟,並對伊依公司法規定,提供董事會造具表冊、監察人報告供股東查閱,猶不以為足,多次向法院聲請檢查,意圖探知伊營業秘密,顯係濫用前揭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股東權利,其目的乃干擾營運,或摸索未來訴訟上打擊伊之證據,顯與一般股東行使權利有別,其行使權利顯非依誠信原則,亦無正當目的,其聲請應予駁回等語置辯。 三、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聲請人具相對人股東身分,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發行股份總數12.77%之股份,有105 年7 月4 日及106 年11月17日持股證明、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足稽(見本院卷第10、11、239 頁),已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選派檢查人之要件,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相對人雖抗辯法院應審究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是否正當並有無必要,而非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要件即准許選派;又兩造有商業上競爭關係,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意在探知營業秘密,目的係干擾營運,或摸索未來訴訟上打擊伊之證據,顯非依誠信原則,而濫用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股東權利,亦無正當目的云云。惟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明定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別無其他資格限制,已如前述。且公司法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權利,已限制其行使要件,即須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3%以上,並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內容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是在立法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是倘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於法並無不合,當難謂係濫用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股東權利;相對人就聲請人本件意在探知其營業秘密,目的係干擾營運,或摸索未來訴訟上打擊相對人之證據等情,復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所辯聲請人乃非依誠信原則、無正當目的行使權利云云,亦無可採。 五、本院依職權函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任之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經該會依會員輪辦案件辦法及會員輪辦案件名冊順序推薦劉郁純會計師為檢查人,有該會106 年10月12日北市會字第1060369 號函足按(見本院卷第235 頁),又劉郁純會計師學歷為台灣大學會計系、政治大學會研所,曾任勤業會計師事務所資深審計員、安侯建業會計師事數所審計經理等,現為建豪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有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會員學經歷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36 頁),本院認以劉郁純會計師為本件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應屬允當。爰選派劉郁純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為前揭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 六、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