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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28號

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8號

聲請人
楊廣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薩柏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預納,逾期仍不預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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