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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66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66號

原告
陳譁卉
被告
力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心龍即梁賢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梁賢龍」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梁心龍即梁賢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為同法第239 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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