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曾泰維、聯創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嚴程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泰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聯創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牧耘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嚴程德 一、債務人聯創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李牧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嚴程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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