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華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2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叁拾玖萬壹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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