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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
    陳冠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冠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符號時尚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 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以釋明其與符號時尚廣告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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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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