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8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0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敬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慧蓮
- 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聲請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第1 項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向其借款未清償,經其以存證信函催告後仍未返還,並提出系爭存證信函為證。惟查,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存證信函所載收件人姓名為三盈網,與相對人名稱不同,簽收者亦非相對人公司,尚難認系爭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系爭債務之清償期是否已屆至不明,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