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5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利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查債權人就其餘聲請,依其所提出之證據,或無從釋明,或釋明不足,是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