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0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健治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富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游勝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智能電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垚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健治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富傑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游勝雄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