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2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9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姲伶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協和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曾淑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鼎和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遊
- 相對人
- 劉曾淑娟
一、債務人協和鋁業有限公司、劉曾淑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協和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鼎和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