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建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宇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翔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