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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2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9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周柏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典高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高瑞堂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淑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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