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7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6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薩摩亞商夏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松廷
- 代理人
- 周定邦律師
- 代理人
- 師彥方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全暘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玖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