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3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立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裕泰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逸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捌仟肆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34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 │1 │106年9月27日 │529,200元 │106年9月29日 │LN0000000 │ ├─┼───────────┼───────────┼───────────┼────────┤ │2 │106年10月27日 │529,200元 │106年10月27日 │LN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