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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8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迪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澤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勁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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