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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1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1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明勝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月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百企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貳仟叁佰壹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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