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5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53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憲宗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世洋國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653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新臺幣)│││├─┼───────────┼───────────┼───────────┼────────┤│1 │106年8月8日 │500,000元 │106年8月8日 │HN0000000 │├─┼───────────┼───────────┼───────────┼────────┤│2 │106年9月8日 │500,00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HN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