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梵禾數位印刷有限公司、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2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梵禾數位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麗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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