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4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神盾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11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6,612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Y222067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