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9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全品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福星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福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彭祝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89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新臺幣)│ ( 提 示 日 )││├─┼───────────┼───────────┼───────────┼────────┤│1 │105年11月1日│260,000元 │105年11月6日│KN0000000 │├─┼───────────┼───────────┼───────────┼────────┤│2 │106年1月1日 │260,000元 │106年1月6日 │KN0000000 │├─┼───────────┼───────────┼───────────┼────────┤│3 │106年2月1日 │260,000元 │106年2月6日 │KN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