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莉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東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若慧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華愛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延浩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 兼法定代理 蘇俊吉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莉生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秀珉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至其餘相對人陳東豐、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若慧、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顏華愛、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陳延浩、台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蘇俊吉等非契約當事人,是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