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1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9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宏鼎聯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守鈞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郭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捌拾陸萬肆仟玖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叁仟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貳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