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5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集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士晃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鑫晟陽營建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禮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叁萬玖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