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坤松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瑄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文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賀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自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坤松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瑄佑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文献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