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昭文、鑫藝洲企業有限公司、揚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藝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揚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國 一、債務人鑫藝洲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揚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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