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1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育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智能電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垚楠
人 2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