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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鄭孟德

  • 原告
    陳筱倫韓俊元侯思源簡淑貞
  • 被告
    威遠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陳筱倫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1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筱倫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韓俊元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侯思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淑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遠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孟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筱倫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韓俊元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侯思源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淑貞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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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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