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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1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筱倫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韓俊元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侯思源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簡淑貞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威遠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孟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筱倫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韓俊元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侯思源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淑貞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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