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1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筱倫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韓俊元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侯思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淑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遠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孟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筱倫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韓俊元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侯思源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淑貞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