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7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利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貳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