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6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代理人
- 周紹義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志宏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零壹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