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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 年03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629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08394、00000000、HN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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