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02號聲 請 人 王碧如即白永勝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102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年年勝工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白永勝企業社 王碧如│12,180元 │ND8055475 │106年1月15日 │ │ │司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