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7號聲 請 人 邱皇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凌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凌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