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789號聲 請 人 吳韻慈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葆旺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