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9號債 務 人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裁定自民國106 年8 月24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債務人現任職於鼎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冠公司),工作內容為基地台維運工程,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1 萬8,000 元,無三節及年終獎金,並由公司代扣每月住宿費5,000 元,此有鼎冠公司106 年11月24日106 鼎字0000000 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4 頁)。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3,030 元,總清償金額為21萬8,160 元,清償成數為2.37%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尚有國泰人壽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其預估解約金額分別為1 萬8,459 元、2 萬2,874 元(見本院卷第120 頁至第121 頁),另有旗津郵局之存款105 元(見本院卷第119 頁),合計4 萬1,438 元,債務人願提出九成之等值現金分72期清償,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至債務人名下有一部1996年出廠之輕型機車(車號:000-000 ,見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20頁),其車齡已逾20年,應認無殘值。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43萬2,000 元扣除必要支出40萬8,000 元後,剩餘2 萬4,000 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1 萬5,217 元,扣除勞保費1,275 元、健保費642 元(見消債更卷第56頁),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 萬3,300 元,尚低於新北市107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4,385 元,故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1 萬8,000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 萬5,217 元,餘額為2,783 元,而債務人已將餘額九成以上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又債務人願將上開保單預估解約金及存款之九成以上納入更生方案清償,以增加還款金額,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 │ 。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9,223,953元。 │ │3.清償總金額:218,160元。 │ │4.總清償比例:2.37%。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 774,022 │ 25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2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144,432 │ 4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776,240 │ 25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 3,175,766 │ 1,043 │ │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878,540 │ 61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269,060 │ 88 │ │ │有限公司 │ │ │ ├──┼────────┼────────┼───────────────┤ │ 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462,703 │ 152 │ │ │公司 │ │ │ ├──┼────────┼────────┼───────────────┤ │ 8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160,027 │ 5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970,051 │ 319 │ │ │公司 │ │ │ ├──┼────────┼────────┼───────────────┤ │10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613,112 │ 201 │ │ │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9,223,953 │ 3,030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