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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 被告
    張進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7號債 務 人 張進宗 代 理 人 涂予彣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2 號裁定自民國106 年8 月31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債務人目前於貫威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擔任搬運工,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 萬2,400 元(見本院卷第201 頁薪資袋)。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5,930 元,總清償金額為42萬6,960 元,清償成數為22.58%。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尚有一部車輛(0826-QF ,2006年出廠,中華),以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577 股,現值分別約8 萬2,876 元、5,300 元(見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2 號卷第61頁、本院卷第75頁、第130 頁至第132 頁),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列入更生方案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225 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51萬3,000 元扣除必要支出67萬2,288 元後已無餘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現居住於桃園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1 萬7,172 元,尚低於桃園市108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即1 萬7,494 元(計算式:14,578×1.2 = 17,4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 萬2,400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 萬7,172 元,餘額為5,228 元,而債務人已將餘額之九成即4,705 元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 │ 。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1,891,214元。 │ │3.清償總金額:426,960元。 │ │4.總清償比例:22.58%。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423,810 │ 1,32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245,307 │ 769 │ │ │有限公司(原大眾│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03,446 │ 95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9,578 │ 34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星展(台灣)商業│ 273,398 │ 857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原澳盛(台灣)│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481,880 │ 1,511 │ │ │有限公司 │ │ │ ├──┼────────┼────────┼───────────────┤ │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53,795 │ 169 │ │ │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1,891,214 │ 5,930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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