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債 務 人 孫一杰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18 號裁定自民國106 年6 月23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債務人目前於陞和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陞和醫院)擔任清潔人員,另於快樂送複合式餐飲店發放廣告傳單,每月收入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000 元、6,000 元,此有在職證明、陞和醫院107 年1 月15日陞醫秘字第1070115001號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4 頁、第134 頁)。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第1 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3,450 元;第72期清償3,532 元,總清償金額為24萬8,482 元,清償成數為6.16%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尚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及坐落於新北市萬里區之土地,其預估解約金額及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2 萬968 元、4314元(見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18 號卷第115 頁、本院卷第130 頁反面),債務人願全數提出分第72期清償,第1 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350 元(計算式:291+59=350);第72期清償432 元(計算式:307+125=432 ),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50萬4,983 元扣除必要支出28萬3,200 元後剩餘22萬1,783 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1 萬868 元,尚低於新北市106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4,385 元,故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另債務人因罹患腰部椎間盤移位、腰椎狹窄、局部骨關節病等病症,須定期復健治療,不宜劇烈運動及搬運重物,此有博仁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宇康復健科診所診斷證明書等(見本院卷第145 頁至第146 頁、第190 頁)在卷足佐,是上開疾病對於債務人尋求穩定正職之工作難認無影響。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1 萬4,000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 萬868 元,餘額為3,132 元,而債務人已將餘額幾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30日給付,共計清償72│ │ 期。第1 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3,450 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可配│ │ 金額(一)欄位所示。第72期清償3,532 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可│ │ 配金額(二)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3,964,839 元。 │ │3.清償總金額:248,482 元。 │ │4.總清償比例:6.27%。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 │ 每期可分配 │ │ │ │ │ 金額(一) │ 金額(二) │ ├──┼────────┼───────┼───────┼───────┤ │ 1 │滙豐(台灣)商業│ 366,597 │ 319 │ 327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42,049 │ 211 │ 21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347,511 │ 302 │ 30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23,084 │ 107 │ 11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1,655,161 │ 1,440 │ 1,474 │ │ │有限公司 │ │ │ │ ├──┼────────┼───────┼───────┼───────┤ │ 6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397,434 │ 346 │ 354 │ │ │有限公司 │ │ │ │ ├──┼────────┼───────┼───────┼───────┤ │ 7 │花旗(台灣)商業│ 18,551 │ 16 │ 16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483,404 │ 421 │ 43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263,441 │ 229 │ 235 │ │ │有限公司 │ │ │ │ ├──┼────────┼───────┼───────┼───────┤ │10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67,607 │ 59 │ 6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 3,964,839 │ 3,450 │ 3,532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 │ 及撥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 │ 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