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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翁建興

  •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昌建
  • 被告
    吳玉香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74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洪昌建 相 對 人 吳玉香 債 務 人 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玉香之被繼承人王惠民於民國100 年7 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8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 年7 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同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05 年3 月4 日與伊簽訂授信/ 金融交易條件契約書及綜合授信總約定書,授信額度為3,000 萬元,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逾期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特約事項、授信/ 金融交易條件契約書、綜合授信總約定書、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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