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敏敏 代 理 人 吳鎮仁 相 對 人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重 相 對 人 兼債務人 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毅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陳福吉於民國102 年5 月21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億3,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5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陳福吉於104 年1月8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調解移轉原因移轉予債務人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經登記在案,如前所述,其上抵押權不受影響。債務人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04 年4月8日將上開附表中土地標示(二)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經104年4月13日登記在案,如前所述,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亦不因此而受影響。 三、嗣債務人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巨力雄觀實業有限公司、陳昌益於104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2億2,200萬元,並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2億2,200 萬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經聲請人於105年6月8 日向其提示後,尚欠1億5,500萬元及其利息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885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