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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張雅然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玉貞
  • 被告
    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有限公司法人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99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張玉貞 相 對 人 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然 債 務 人 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此觀諸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第三人張雅然於民國101 年5 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 年5 月28日,嗣於103 年11月17日變更擔保債權額為2,500 萬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11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於105 年7 月19日起陸續向伊借款合計2,46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相對人者,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依約付息,經催告後,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然張雅然竟於105 年12月29日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有限公司,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約定書、借款展期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書暨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具狀陳稱債權金額不符、利息太高、違約金或其他費用灌水太多,並申請協調給與時間自賣云云。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債務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至債務人冀申請協調自賣一事,尚與拍賣抵押物得否准予拍賣之要件無涉,亦非本院依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酌之範圍。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相對人允宜自行洽請聲請人協調辦理,非法院所得強行干涉。從而,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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